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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834722亩、5宗地! 赣州这区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来源:火狐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13 10:34:25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83.4722亩,本次拟征收土地共5宗,涉及沙石镇沙石村马蹄岗组、龙舌头组、下窑组、下南田组。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沙石片区城中村及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为依法推进沙石片区城中村及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本府组织制定本方案。

  征收目的为实施沙石片区城中村及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为弹性用地、公园绿地、工业用地。

  沙石片区城中村及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土地范围东至蓉江新区,南至滨江路,西至赣虔大道,北至京九路,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本次拟征收土地共5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沙石镇沙石村马蹄岗组、龙舌头组、下窑组、下南田组。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为本项目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沙石镇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经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83.4722亩:其中耕地18.1030亩、建设用地49.6389亩、林地14.2918亩、其他农用地1.0573亩、园地0.3812亩,具体以调查的最终结果公告为准(详见附件5)。

  1.征地补偿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农用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明细表的通知》(区府字〔2024〕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的,给予适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未明确项目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对合法有效且持有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已取得宅基地建房批准文件在两年内因客观原因未动工建设的,参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补偿。

  4.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给予相应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按时迁坟的,给予相应奖励(标准详见附件4),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征收范围内迁移的坟墓应当迁往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点集中安置。

  5.征收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补偿。对企业所属建(构)筑物及经营项目合法性认定,由沙石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企业、苗圃、果园、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按照评价估计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协议并搬迁交地的按照补偿安置费用总金额的5%给予腾地搬迁奖励。

  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支付。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总面积减去其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建设留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建设留用地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算。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贡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府字〔2024〕5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拟纳入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共20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部门最终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为准。

  自公告发布后,请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2025年12月30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沙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者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权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一)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补偿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个人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单位及测绘、评估、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本公告同时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1.本方案未规定的,以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规定为准。

  2.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区有关部门综合研判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关于沙石片区城中村及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最终结果及使用林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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