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心有关要求 ,现将《福建省幼儿园收费办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运用省财务厅一致监(印)制的财务收据,并归入财务收据出现办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经过非税收入办理出现收缴,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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